宁夏企业:效益下降要建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记者从宁夏人社厅最新获悉,《宁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经自治区政府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经营正常企业要建立工资正常增长调整机制,经济效益下降企业要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宁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就工资福利收入相关事项共同商量的活动。办法规定,在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时,由依法推选或者指派的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进行,一般每方为3至9人,双方人数应当对等,不得相互兼任。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在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可以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律师等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参与协商。职工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派出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企业方可以要求企业代表组织派出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和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开展工资协商,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要约,双方应当在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企业违反相关办法规定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人社部门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公示处罚信息,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该企业及其经营者3年内不得参与文明单位、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评先选优活动。

  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社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了争议解决途径的,按约定解决;未约定争议解决途径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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